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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荐读】6个案例教会你:购买服务无偿“赠送”增值税咋处理?类似的业务还有很多,这些业务很像“购进”服务后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,如果按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来类推,上述业务的增值税似乎应做视同销售服务来处理。那么,真的是这样吗?
与商务酒店免单接待客户住宿等业务视同销售服务不同,案例2至案例6的服务提供者是第三方,购买方不是服务提供者,只是负担费用而已。不提供服务,自然不符合财税〔2016〕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要求,无须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服务处理。
那么,上述业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?这要看业务的具体内容。如属于财税〔2016〕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,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,也不得抵扣。如本文案例2,甲公司安排酒店供C公司一行人入住,办理结算、支付款项,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取得了进项税额,但由于是用于交际应酬,所以不得抵扣。
另外,虽然有购买行为、也不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,但未购进和消费,即使取得进项税额,也须转出,否则属于虚假抵扣。如案例6中,丁公司购买了建筑服务,但并未购进和消费建筑服务,建筑服务的价值并未“进入”M公司自己持有的在建工程,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税额,也须做进项税额转出,否则属于虚假抵扣。
如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的情形,则可以抵扣。如,甲制造公司外请专家组一行协助研发,按合同约定提供酒店供专家组住宿,甲公司办理结算、支付款项,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取得了进项税额,按规定,这笔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。 作者:钱震亚 潘洪新 来源:中国税务报、重庆国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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