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:9:00-17:00 联系方式 陈经理:13237199754 邮箱:452308140@qq.com 工商部经理:13260684718 财务部-辛菊英:15337139562 |
营改增之后 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如何预缴税款?营改增之后 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如何预缴税款? 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)规定: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: (一)一般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2%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。 (二)一般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3%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。 (三)小规模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3%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。 来源:湖北国税12366
|